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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杂志名称:社区医学杂志
  • 主管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
  • 主办单位:中华预防医学会
  • 国际刊号:1672-4208
  • 国内刊号:10-1026/R
  • 出版周期:半月刊
期刊荣誉:期刊收录:万方收录(中), 国家图书馆馆藏, 上海图书馆馆藏, 维普收录(中), 知网收录(中)
社区医学杂志2008年第17期

护理记录在举证倒置下的法律作用探讨

李春兰;范素莲

关键词:护理记录, 举证倒置, 法律, 护理文书, 医疗文书, 医疗纠纷, 举证责任倒置, 住院病历, 医院, 医疗事故处理, 卫生行政部门, 书记, 麻醉记录单, 医学影像, 医生, 特殊检查, 诉讼程序, 书写记录, 门诊病历, 检验报告
摘要:从2002年起,一旦发生医疗纠纷,医院须自己证明无过错,即必须承担举证责任,否则医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这在诉讼程序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[1,2].<医疗事故处理条理>第二章第10条规定:病人有权复印和复制门诊病历、住院病历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资料,护理文书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[3].这就表明,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需要由医院提供法律依据,而此时医疗文书将是举证倒置中的重要证据.医疗文书包括医生的治疗记录和护理文书记录.临床上通常对医生病历的书写记录强凋的较多,而对护理文书记录有较多忽视.为了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,保证病人的合法权益,更为了保护护理人员自身,并保证护理工作的正常开展,现对举证倒置下如何完善护理文书的书写进行探讨.